低价网购手机不料寄来了模型机
昨日,原告容桂人张某平出席了庭审。张某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几个月前,自己通过搜索平台寻找网购平台欲购入一台苹果6s手机。而一个打着“优惠购机”的搜索结果吸引了他。张某平回忆,根据搜索信息,该平台通过“30秒低价抢购”形式优惠购机,在经过一系列的操作后,张某平成功地“抢购”到指定的一台购苹果6s手机。“当时觉得是体验式购物的一种,就没想太多。”张某平告诉记者。张某平表示,“抢购”成功后,根据网购平台的规定,他选择“货到付款”。在约定好发货后,本以为可以收到一部心仪的手机,却“遇”上了倒霉的事。4月2日早上,张某平收到了顺丰速运公司的电话,称按照约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货到付款”交易。随后,快递员在约定时间、地点内把一个完整的包裹出示给张某平,并要求其付款后才能打开。“当时的外包裹没有存在损坏等问题。”张某平说。然而在包裹打开之后,张某平立即“傻了眼”。根据张某平介绍,包裹打开后经反复尝试苹果6s手机都无法开机,仔细观察后,他发现竟是收到了一个模型机。“当时快递员收了货款后,就立即离开了现场。”张某平回忆道。协调未果他把快递公司告上法庭“当发现手机有问题的时候,我就立即和快递员联系,而快递员的答复是要求我与寄件方进行协商。”张某平回忆说。在庭审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委托代理人周某娟承认,当时顺丰方在接到张某平的反馈后,第一时间与寄件方客户进行沟通,要求寄件方联系收件人解决此事。张某平表示,在自己向顺丰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后,发现原来自己网购的平台突然“消失”了。“后来我才意识到这是一个诈骗平台。”张某平表示,该平台在网络上已经找不到了,无法进一步获取相关网络平台的信息。尽管如此,经过了多方协商,寄件方在沟通过程中还是同意对代收货款的金额返还给张某平,但是张某平对寄件方返还的金额不同意,收寄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共识。“一方面收到的苹果6s手机为假冒产品,另外一方面与顺丰方交涉,要求提供寄件方的身份信息,但是顺丰方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导致我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张某平向记者表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决定把顺丰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某平在庭审上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货款2760元,还要求被告更换一台内存为64G、价值为5698元的苹果6s手机一台。另外,要求被告将寄件人的信息披露给原告,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各执一词原告:为假冒产品经营者代收货款受托人快递公司有一定责任在庭审中,张某平坚持称,顺丰是否将寄件人的身份信息披露给自己,是此次案件的核心问题。此外,作为假冒产品经营者的代收货款受托人,顺丰也有一定的责任。记者了解到,经原告和被告之间多次交涉,被告都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披露寄件人的身份情况,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得到维护。“顺丰公司与寄件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对方的地位是受托人,自己作为第三方,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张某平在庭审上表示,顺丰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物品是合格产品,视为其没有把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法律的规定履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披露寄件人的信息。被告:与寄件方存在合同关系但仅限于运输及代收货款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委托代理人周某娟表示,被告只与寄件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关系。周某娟表示,根据寄件方的指示,运单上明确约定了贵重电子产品要先付款,后拆包验货,而顺丰在这个环节中,承担了代收货款的角色。而在此案中,顺丰方与涉案手机的寄件方有签署书面的代寄和代收货款的书面合同,而代收的货款是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寄件方。周某娟还表示,顺丰是按照寄件方的要求,将托寄物安全地运输至原告处收取。对于原告主张托寄物为手机模型,周某娟表示,顺丰没有这个能力通过现场去检验出来,同时该流程也不符合一般的交易规则。另外,周某娟对原告购买平价手机行为表示质疑,她称:“在购买物品价值远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商品,应当预见到其中是否有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