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微信朋友圈里转发
《管理暂行办法》朋友圈里转发了违法广告要担责
朋友圈里转发了违法广告要担责;商家发布软文、商业活动信息、都将视为互联网广告,需要标明“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首日,9月1日,自治区工商局举办班,对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1:微信朋友圈里转发了违法广告,是否会被处罚?
自治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解答,《暂行办法》规定,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人利用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这就意味着,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转发违规广告也要担责。但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在网上发布有趣视频或美食,也不是广告。
问题2:商家发布软文、商业活动信息、广告是否都将一视同仁为互联网广告,需要标明?
随着移动阅读的兴起,微信公众号及各种网站、客户端的软文是否属于广告备受关注。据介绍,新《广告法》已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也就是禁止“软文”。如果推送广告,必须明确标注“广告”字样。目前《暂行办法》列举了5类互联网广告,其中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也表示,商业活动信息、网络广告都将一视同仁为互联网广告,需要标注上“广告”。
问题3: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可以发布吗?
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勿擅转产品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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