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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不能行走收吗
一、保外就医条件是什么?
保外就医条件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可能的;原判和二年执行后减为的罪犯,从执行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二、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1、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风湿性心、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高血压性心、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先天性心等),心脏功能在以上。
器质性心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性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炎、双侧、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脑血栓形成、蛛 膜下腔、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续集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瘫痪、大、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12、内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证、尿崩证、柯兴氏综合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证、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证。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肺、脑、肝等重要,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16、消化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证,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17、肺、肾、等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18、严重骨盆骨折合并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和久治不愈者。
19、脑、脊髓外伤治疗后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功能丧失、大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20、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强直、畸型、、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21、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手指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22、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奇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23、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24、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证。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笥肿瘤或者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证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等。
25、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26、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27、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28、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29、反应阳性者。
30、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三、依据
根据、更高、 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和二年执行后减为的罪犯,从执行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的。
对累犯、惯犯、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保外就医显然是有相关的条件限制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做出是否允许申请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保外就医后,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避免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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