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延安少年疑被同伴殴打死于荒山,受害者家属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13岁延安少年疑被同伴殴打死于荒山事件引发关注,受害少年小昊的母亲吴女士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事发至今,从未有嫌疑人家属和自己道歉,甚至微信手机还都被拉黑。
据了解,此事件中的6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一人因未满14周岁已交监护人看管,另有5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被批准逮捕。
专业律师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一些手段残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如果因为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追究责任,会给一些年少的暴力分子借助法律漏洞危害社会留下空间,无疑将削弱法律的威信力和震慑力。
受害者事发当天多次问家中要钱,嫌疑人一并失联
吴女士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几年前,公公和丈夫先后因癌症离世,为了给二人治病,已经花光了家中积蓄。因为自己要赚钱养家,吴女士将小昊送到了寄宿学校,每周末能见上一次。
在吴女士眼里,小昊是个十分懂事的孩子,从来不主动问她乱要钱:"只有每周日去学校前,给他二十三十的零花钱,衣服鞋子也都是穿烂了破了才跟我开口说要换。"
(图说:小昊生前照片 受访者供图)
8月27日,正值暑假,吴女士下班回家后发现小昊不在家,电话通话后得知小昊和同学出去了,他还向吴女士要了20元用于吃饭。
之后吴女士在家等待儿子,但小昊电话始终没有接听,直到凌晨两点多,电话接通后小昊再次以同学要借钱为由向她要了100元:"我说卡上没有钱,让他回来拿现金,电话就再也没打通了。"
次日凌晨,吴女士三个家人打来电话,说小昊向他们借钱。吴女士感觉到事情有些不对劲,但此后再也没联系上儿子。30日,吴女士几经周转联系上和小昊一起出去玩的同学小程父亲,此时他才知道,小程也失联了。
小程父亲给了吴女士小程的电话后,吴女士打了一上午也无人接听,她便发短信给小程说自己出车祸了,希望他告诉小昊。随后小程给自己回了电话,告诉她27号当天自己只和小昊玩了一会儿他就和另外的同学走了,小程在答应吴女士尽量帮着联系小昊后挂断电话,此后再也没接通。
31日,吴女士选择报警,并和小程的母亲一起四处找孩子。最终通过手机定位,在离家80公里外的宾馆找到了小程。经过警方询问,小程表示27晚小昊在凤凰山被他和其他5个同学殴打,此时可能还在那。
吴女士告诉记者,9月2日,通过一整晚的寻找,最终在凤凰山的山腰处找到了小昊的遗体。法医鉴定报告显示,小浩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而死亡。
(图说:法医鉴定报告 受访者供图)
据了解,几人事发前还曾去过KTV,并喝掉了几箱啤酒,直到凌晨才离开。至于为什么要去凤凰山?小昊为何又在那里遭到殴打致死,这些情况吴女士仍旧不知情。
吴女士告诉记者,此前她并不认识和儿子一起出去玩的六名同学,包括小程。事发至今,警方的回应始终是还在调查,无法透露案件详情,几个嫌疑人的家属也没有任何道歉,就连此前和她一起找孩子的小程母亲,也在事发后将吴女士的电话和微信全部拉黑。
自从儿子出事后,吴女士再也无心力工作,四处奔走想要弄清楚详情:"现在唯一的诉求就是能严惩凶手。"
(图说:小昊今年过生日的照片 受访者供图)
据了解,目前,该案6名嫌疑人中,一人因未满14周岁已交监护人看管,另有5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被批准逮捕。
律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已被批捕的5名少年,将可能根据他们在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事实上,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讨论热烈,"大连十三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陕西15岁少年遭6未成年人殴打致死掩埋"……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让引发了社会关注,对此,此前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针对未成年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意味着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至十二周岁。
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草案二审稿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如果该草案审议通过,是否会对此前这些备受争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产生影响?余超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刑法修正案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对以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只能规制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行为。
但余超也表示,之前刑法将一些危害极大的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十四岁,是在充分考虑当时的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的,现在的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未成年人的身体与心理成熟以及对事物的认识能力都比以前早,具备了为自己刑事犯罪承担责任的能力基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一些手段残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如果因为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追究责任,会给一些年少的暴力分子借助法律漏洞危害社会留下空间,无疑将削弱法律的威信力和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