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发展指导意见出台 鼓励免押金提供租赁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16条,指出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研究室主任 程世东:实现了我们多方共治的这么一个思路,我们的政府要提供良好的骑行环境和停放环境,我们的企业要制定这种行业治理的标准和车辆的标准等等,个人要文明的骑行和停放。
城市根据不同特点设置停车位
在征求意见期间,大家对于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比较关注,反映也比较强烈。《指导意见》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特点来设置停车点位,运营企业承担车辆停放管理的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中指出,不同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来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场所如商圈、旅游景点等的停放除了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外,《指导意见》新增加了或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副主任 吴洪洋:政府应该给共享单车提供更多的行车空间和停车空间,给提供清理比如说被机动车占用的一些空间加强管理。企业主要是加强线下运维人员的投入,对于乱停乱放及时安排运维人员进行清理。
《指导意见》明确,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运营企业,企业要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各地政府部门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明确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