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撞逆行判赔 法院 罪同闯红灯
赵亮(化名)驾驶小客车“闯黄灯”,恰逢李恺(化名)骑电动车逆行,双方发生碰撞。一审法院判决赵亮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李恺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赵亮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闯黄灯”是否等同于“闯红灯”,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庭审现场,小客车司机方认为闯黄灯与闯红灯性质不同。一中院供图▲庭审现场,小客车司机方认为闯黄灯与闯红灯性质不同。一中院供图
闯黄灯出事故被认定全责2016年6月18日,赵亮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头沟区某路口处时,李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李恺受伤。双方确认:黄灯亮起时,赵亮尚未通过停止线,他在黄灯亮起后继续向前行驶,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而李恺则在前行时遇到对向左转车辆,遂避让至对向最里侧的机动车道,在路口内与直行的赵亮发生碰撞。门头沟交通管理支队向法院陈述称:“依据相关法律,黄灯亮后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通过停止线的禁止通行。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后果等同于闯红灯。赵亮闯黄灯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逆行者”诉闯黄灯司机索赔由于赔偿未达成一致,李恺将赵亮诉至法院。他表示,此次交通事故致自己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同时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赵亮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35853元;要求平安北分公司在赵亮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赵亮则认为,根据检测报告和鉴定书,其驾驶的汽车没有问题,也不存在超速情况。虽然闯黄灯违反交规,但他的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恺未能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导致事故发生,交通队在认定时未考虑他的过错。”赵亮说,其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即使需要担责,也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一审法院:闯黄灯“罪同”闯红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亮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查明事实不清和认定责任有误情形,故对认定书予以采信。赵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相应交通法规应予以明知但并未遵守,应负有遵守规定和安全注意义务而未尽义务,由此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过错方。驾驶机动车系存在高度风险行为,“闯黄灯”更是进一步加大事故风险。根据相关条例,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对于应禁止通行而继续通行的行为,其违法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与“闯红灯”并无二致,应由相关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故判决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李恺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赵亮赔偿19万余元。焦点
闯黄灯和闯红灯性质是否等同赵亮不服提起上诉。今日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赵亮表示,“闯黄灯”与“闯红灯”的性质截然不同,他是因车辆惯性作用在黄灯亮起时越过停止线,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黄灯是警告、警示行为,红灯才属于禁止行驶,因此二者不能一样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只有闯红灯才被扣6分,同时罚款。此外,赵亮认为,李恺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亦认为,李恺存在逆向行驶,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有统计数据显示,闯黄灯造成的交通事故高达90%,抢黄灯的危害大于闯红灯,闯行的行为都是加速通过,非常危险,因此一审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正确。”李恺提到。
他表示,本案事故的直接发生原因是赵亮“闯黄灯”,其在路口有秒读计时器的情况下仍抢行,性质十分严重,闯黄灯的危害结果与“闯红灯”并无差别甚至更大;自己属于合理避让,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该案并未当庭宣判。追问
司机闯黄灯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闯黄灯”在执法处罚方面,一直存在争议。2010年7月,嘉兴海盐县居民舒江荣驾车闯黄灯,收到交警部门的罚单。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管部门告上法院。2012年4月,舒江荣终审败诉,嘉兴市中院认定闯黄灯属违法行为。该案在网上引发热议。对于网友询问,武汉警方明确表示,闯黄灯“罪”同闯红灯,罚款百元扣3分。此后,不断有针对“闯黄灯”的相关处罚提出意见的声音。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北京一中院王国庆法官表示,虽然公安部表示对于闯黄灯行为暂不予行政处罚,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需承担法律责任。从客观层面分析,红灯与黄灯转换的很短间隔,另一侧道路的绿灯很快就会亮起,这时如果闯黄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闯黄灯者承担责任,也是要求驾驶员在黄灯亮起时停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