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管下的网络直播将如何发展?
自“直播造人”事件以来,加强网络直播已经成为监管共识。
此前,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已经分别从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强网络直播及直播平台管理提出了要求。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备受关注的“网络直播”再次设定新闻直播监管要求。
那么,在直播内容多样化,直播监管多维下,未来的网络直播将走向何方呢?
直播乱象:情色、低俗及擦边球式内容屡禁不绝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
在直播平台数量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则是基于直播商业模式及直播内容冲突的日渐凸显。
众所周知,从技术原理上看,国内“网络直播”可分为两类,一是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例如各类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的直播,这类直播原理是将电视(模拟)信号通过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相当于“网络电视”;另一类则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直播”: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
由于直播内容来源不同,“电视节目网络直播”不太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则因为欠缺内容前置审核机制,很容易滑入违法违规境地。
更重要的是,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女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
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中,“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更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一方面,此类主播群体,无论男女,对很多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另一方面,此类模式下主播收入来自于“围观”用户的“礼物赞助”,因此为了吸引观众、增加收入,一些主播,可能会“铤而走险”,进行“挑逗”或“露骨”式表演。
简单说,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所暴露出的问题,是引发网络直播监管的根源所在。
与此同时,在直播内容细分化的趋势下,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而这则成为引发多重监管的根本原因。
直播监管:按内容性质需分类实施交叉监管
在各类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中,除去内容直播外,还涉及到男女主播与围观人群的互动问题。
简单说,网络直播从观看终端看,不仅是手机直播,也包括电脑直播,从直播的内容表现形式看,又涉及文字、语音或视频,而从直播内容来看,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视频节目性质的和新闻性质的。
由于网络直播平台初期表演性质的直播比重较高,因此,文化部门成为最早涉足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
2016年4月14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斗鱼、虎牙直播、YY、熊猫TV、战旗TV、龙珠直播、六间房、9158等多家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列入查处名单。
随后,北京网络文化协会组织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在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
此外,按照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显然,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网络直播是可以纳入“视听节目”,由广电总局予以管理的。
因此,广电总局成为网络直播领域的第二大监管部门,随后,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成为第三大介入网络直播监管的监管部门。
简单说,直播内容中涉及“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等时政类新闻信息的,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直播洗牌:平台有证继续上岗,无证退场或卖身他人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