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盗播现象级热播剧《芈月传》结局几何?

站长资源 2021-07-09 12:31www.dzhlxh.cnseo优化

文/李俊慧

“51亿。”

这是号称“十年剧王”的《芈月传》在乐视平台最新的播放总量。

日前,在《芈月传》庆功会上,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以及乐视、腾讯视频等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2月23日,《芈月传》在网络平台的播放量已经突破100亿,其中,仅乐视平台就已突破51亿;而在电视平台,上海东方、北京两家首播电视平台的收视率相继破2近3,其中,《芈月传》成为东方卫视建台以来收视率最高的电视剧。

这部历时2年剧本创作、耗时1年多拍摄的电视剧,虽然播放刚刚过半,但已成为一个“现象级”热播剧,与此同时,《芈月传》也成为各路不法分子盗版侵权的最大“目标”。

据报道,针对近期出现的《芈月传》未完成版全集资源泄露一事,《芈月传》相关版权方乐视网、花儿影视、腾讯视频、北京卫视、上海东方卫视等发布声明称,将合力打击云盘、网盘等新型盗版、盗播行为,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得立案。

那么,面对猖獗的网络盗版、盗播行为,《芈月传》相关权利人该如何立体维权?非法传播侵权作品的相关人员又将面临何等处罚?

前车之鉴:快播因侵权盗播多次被惩最高被罚2.6亿

曾几何时,“号称用户过4亿、全国市场占有量第一”的快播一度是视频播放软件中的佼佼者。

但是,除去涉及传播淫秽色情视频外,压倒快播的最大问题就是视频侵权盗版、盗播问题。

早在2013年,快播就因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被国家版权局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快播依旧未能从盗播泥潭中“脱身”,当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向快播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快播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认定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决定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中间档,即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

而当时2.6亿的罚款金额,不仅成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关于侵权知识产权最大的一笔罚单,也创造了国内知识产权侵权处罚的最高纪录。

而致使快播屡遭处罚的根源就在于,其因热播电视剧等著作权侵权问题虽屡被约谈但一直未能“改邪归正”。

当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决定书显示,快播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软件向公众传播了《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影视剧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视频版权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15年3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汪洋称:“深圳查处的快播侵权案,开出罚单2.6亿,是全国查处侵权假冒处罚之最,真正做到了让违法分子倾家荡产。

盗播升级:网盘、云盘成盗版盗播恶意侵权最新方式

伴随快播的倒掉,网络盗播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不法分子也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继续从事网络盗播行为。其中,以网盘、云盘为代表的云存储服务成为最新的网络盗版作品传播渠道。

表面上看,“云存储”服务商,仅为用户提供了内容上传和下载的服务,至于用户上传了什么、下载了什么、又把下载入口或链接提供给了谁,作为云存储服务商,确实很难知晓。

但是,一旦版权人向各类云盘、网盘等云存储厂商举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云存储厂商如果不及时对涉嫌侵权作品予以及时处理,将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芈月传》为例,如果版权方向各大网盘厂商提交了删除内容或断链链接请求,网盘厂商不及时处理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消息显示,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网盘非法传播《芈月传》作品,百度率先回应“已紧急处理,删除所有涉及盗播链接”,并将“通过系统自动化过滤和人工清理两种方式,发现一条就立即删除一条”。

对于其他云盘、网盘厂商,如果还抱有“侥幸心理”不积极清理存储空间中的违法作品的话,可能会因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对于“热播剧”,网盘、云盘厂商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包括:1)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2)加强用户管理要求用户对其账号异常登录、流量异常变化等可能涉嫌侵权的情况及时作出合理解

处罚升格:非法传播盗版作品最可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其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为本次意见的四大亮点。

这足以表明当前国家对于加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决心和力度。与此同时,在司法审判领域,突破法定上限的知识产权案件赔偿判决将会越来越多。

以最近二审终审的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件,虽然无法确认著作权人琼瑶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于正等在案被告的违法所得,但是,法院最终判决于正等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损失。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在该案中,法院通过酌定的方式,突破50万法定赔偿上限,判决同案被告承担500万赔偿责任。

这种判决上的“突破”表明,当前在民事赔偿领域,侵犯著作权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也在不断加码。

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不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抑或民事判赔,当前实施网络盗播的行为的违法成本已经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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