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调研互联网金融企业 内部风控指引或出台
夏欣
虽然业界翘首企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至今犹抱琵琶半遮面,但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企业的风险防控却从未掉以轻心。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国家某部委正着手互联网企业风控体系的再建。作为合作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华文伟向记者透露,与部委一起,已对包括BAT在内的全国100家互联网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第一步已调研完成30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
“之前十部委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互联网内部控制的相应规范非常少。因此,下一步,根据调研结果,有可能再增加一个政策指引,增加内部风险控制内容。”华文伟表示。
互联网金融风控盲区:审计缺位
据了解,上述国家部委调研互联网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考察互联网企业风控存在哪些问题;用传统金融机构的内控体系是不是能覆盖互联网企业的风险?
通过调研,华文伟发现,“互联网企业对于审计部门确实不重视。即便是BAT巨头在审计部门投入的人力也非常少,有的都没有审计部门。即使成立了审计部门,其作用也是督查性质。换句话说,你发生事情我来检查,但没有事先的防控机制。”其结果是审计形同虚设。
一般来说,审计是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第三道防线,前两道防线分别为业务部门风控流程、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的风险把控。如果仅靠金融机构第一、二道防线,对于企业风险控制还是有一定欠缺的。而作为第三道防线,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以及直接向董事会汇报的特权使其可以更好地发挥职能,防范更高级别高管的舞弊及规避道德风险。
鉴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传统金融机构中审计人员占比,银监会也有明确要求,要求审计部门的人员在传统金融机构里占比要达到全部人员的1/100。华文伟认为,这一比例究竟是否适合互联网企业,可以再商榷。
虽然在审计人员上达不到1%的标准,不过,服务于数十万家中小企业的冠群驰骋首席风控官钱静波表示,冠群驰骋内部是严格按照传统金融机构的三道理念来打造公司风控体系。包括:线下信审、风控模型执行;风控体系设计与管理、团队建设、数据归集与分析、预算管理、绩效管理;风控督查、内控自查。“2016年,至少会有三个专项审计员在全国范围内循环轮值,以发挥审计第三道监察防线的职能。”
“互联网企业另一个特点是风控架构不够清晰。”华文伟强调,“调研后,我们发现,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需要根植传统金融机构治理架构和风控体系,这样才能让它有再次发力的能力。”由此可见,风控体系的重要性所在。
调研全部完成之后,根据调研结果,上述相关部委有可能会出台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政策指引。
事实上,风险管理简化、内控缺失、信用体系不健全,恰恰是P2P平台跑路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风险控制也是P2P行业永远无法回避的重头戏。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细则迟迟未出台,简理财创始人林恩民并不担心。“相对而言,法律、监管政策的出台都会比较滞后一些。”
林恩民分析,滞后的原因是因为,监管层希望留给市场更大的操作空间,但市场有时候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现在看,相关部委在出面解决问题平台,进行市场清理的同时,也根据清理平台的特征制定相关的监管细则,这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让林恩民保持乐观心态的另一个原因是,“中国一直有这样一个规律,哪块市场经历严打、整肃之后,后面都会出现爆发性成长。我个人感觉,2016年应该是发布的时间点,行业也会开始慢慢规范起来。”
经历了野蛮生长之后,2015年被认为网贷行业的监管元年。事实上,对于P2P行业而言,最大的悬念也是监管,监管做得好,将实现向良币化发展,否则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仍难逆转。
截至目前,全国6700多家P2P平台,涉及370多万投资者,历史总成交量1.4万亿元。在监管细则没正式出台之前,还会有更多“伪P2P”冒头。
监管破冰两大抓手+统一数据标准
虽然“信息中介定位”“底线监督”大方向已明确,但是,由于监管缺失,P2P行业在过去两年的迅速发展中出现了平台诈骗、非法集资等大量负面事件,导致行业声誉受损。央行人士近日也警示,P2P问题平台正进入风险爆发高发期。
在此背景下,如何防范风险,把行业整体纳入监管视野之内,就显得至关重要。这也是摆在监管机构面前的一大难题。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爱财狼CEO车马强调,要用互联网思维与手段来解决互联网监管,相应的,监管细则也要以互联网产品经理的思维出发去解决问题。
在车马看来,如果能从两个层面发力,抓住关键环节,监管住P2P整体风险或并非难事。
首先,要确保真实的借款需求,确保借贷关系是成立的。即便发生违约纠纷,对簿公堂时,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得到法律保护。“这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可以通过P2P平台实现电子文档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15年4月修正的《电子签名法》,生成时间戳的电子合同,以及类似U盾数字签名的电子合同都是被法院认可的,且具有法律效力。车马强调,监管层要想真正监管住整个行业风险,应该从这儿管起。“至少1000家平台没法玩了。”
另据了解,目前至少超过一半的P2P平台生成的电子文档是得不到法院认可的。“换句话说,出资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借贷关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是最严重的问题。由于确认不了法律关系,一旦最终还不了钱,投资人去法院起诉也得不到法律支持,只能告平台诈骗。”
车马建议,应将此纳入监管细则,从源头管起。“首先合同文本要有法律效力,要以能得到法院认可的电子合同为准,之后再对应相应的法律关系。如果不这么做,所有的数据都是没有意义的。”
“监管的另一个抓手,就是对资金流向的监管。”车马强调,监管层把这两件事管住,谁都做不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