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被强制下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站长资源 2021-07-24 14:54www.dzhlxh.cnseo优化
近日,“滴滴”事件引发群众热议。
 
通过对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各次公告、通报中可以看得出来,主管部门对“滴滴出行”等APP采取的措施是越来越严,从“停止新用户注册”到下架,再到不得为上述25款App提供访问和下载服务,这是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也说明“滴滴出行”等相关APP的运营者的违法情况是越来越严重,所以措施才会一再升级。
 
那么,“滴滴”到底摊上了什么事,竟遭强制下架?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通过对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各次公告、通报中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为您答疑解惑。
 
 
01
 
2021年7月2日,国家网信办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名义发布了一则名为《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关于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
 
 
这则公告首先就说明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的具体规定为该办法的第二条,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面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或支撑能源、通信、金融、交通、公共事业等重要行业运行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这些系统、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要么提供基本商品和服务,要么构成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基础平台。它们被视为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因为它们的中断或破坏将对重要的社会功能产生严重影响。这些系统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故,会影响重要行业正常运行,对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国防、环境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从上述通报,根据相关法规,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滴滴出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现在在对其进行审查,而审查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扩大”。
 
那就说明,风险是已经存在。只是为了防止风险扩大,所以才在审查期间停止“滴滴出行”新用户注册。
 
那么依据该办法,可能会对“滴滴出行”的运营者作出什么样的处罚呢?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则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上面《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处罚条款上,可以看出该处罚条款其实不是很严厉,只是责令停止使用(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并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2
 
2021年7月4日,国家网信办又发布了《关于下架“滴滴出行”App的通报》。
 
 
大家注意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检测核实”,另一个是“严重违法”。根据我们国家级相关部门用词极其严谨的惯例,可以判断这次通报基本上已经落实了“滴滴出行存在严重违法”。
 
所以这则通报比7月2日的公告措辞严厉得多,且根据通报的内容,可以适用的处罚措施,法律后果也严重得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对违反四十一条的情形,适用的罚则是第六十四条,处罚措施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六十四条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滴滴出行”违法情节严重,处罚可以严重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而国家网信办发布通报明确提到:“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所以此次要求“滴滴出行”认真整改,实际上现在还只是按照普通情节来要求的,还没有真正按照“情节严重”来处罚,从我们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已经是“减轻处罚”了。
 
 
当然,这也未必是最终的处罚结果,不排除后续按照“情节严重”来处罚的可能。如果真的按照“情节严重”来处罚,“滴滴出行”的运营者将有可能被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03
 
2021年7月9日,国家网信办又发布了一则通报,下架了“滴滴企业版”等25款App,并要求各网站、平台不得为“滴滴出行”和“滴滴企业版”等25款App提供访问和下载服务。
 
 
从国家网信办7月9日的通报来看,已经是明显朝着“情节严重”去处理了。“滴滴出行”凉凉,我认为已经是大概率的事情了。
 
04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国家网信办认为“滴滴出行”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以这则通报做为对比:
 
国家网信办2021年6月11日发布了一则《关于Keep等129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在这则通报中,相关的App大部分是因为“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以及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
 
 
该相关APP的运营者是被要求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加盖公章发送至电子邮箱。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知,上述APP虽然有违法情况,但是并没有被“下架”,两相对比,可以看出“滴滴出行”的事,比上述129个APP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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