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持刀围殴反杀一人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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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凌晨,江西吉安安福县男子王某锋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对房内一名16岁少年吴某进行围殴。情急之下吴某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
今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随后,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量刑错误,量刑畸重、使用刑罚明显不当。吴某的母亲吴女士认为,儿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后立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的二审将于8月31日举行。
这件事情在网上一经曝光,就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许多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疑问就是,7个人围殴一个人最后被反杀一人,怎么会变成被围殴人故意伤害呢?
确实,在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一文中,已经对正当防卫作了详细的解读。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针对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是一般防卫,存在可能的防卫过当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所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这在具体案件判断上确实是比较复杂的。”
在这篇文章中,其中陈某正当防卫案就与这个案件有些类似。事件大致的经过就是,陈某放学后被甲乙丙等六人拦住质问,陈某解释,甲等人不肯罢休,于是对陈某进行殴打。乙的三位朋友在附近,见状也加入六人对陈某进行殴打。六人中,有人持石块和钢管击打陈某。陈某掏出水果刀(非管制刀具)胡乱挥刺,导致三人重伤二级,陈某也多处受伤。
最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检给出的指导意义是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中,陈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击,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不能认为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当然,最后的结果还是要看吴某故意伤害案案件整个的详细经过,但是就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确实不至于被判故意伤害罪,最多算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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