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郑州女大学生车祸货车全责
站长资源 2022-07-17 10:30www.dzhlxh.cnseo优化
郑州女大学生苏玉玲发的最后一条微博停留在了6月25日的16:26,发这条信息时她还和朋友们开心地在一起。但就在第二天,她所乘坐的网约车遭遇车祸,苏玉玲不幸去世。
女大学生打网约车遇车祸身亡
有象回应:已先行垫付医疗救治费用
据济南时报新黄河报道,郑州一名女大学生乘坐打车平台派发给“有象约车”的网约车时遇车祸去世,同车人员还有2人重伤2人轻伤。
去世学生家属称,其乘坐的网约车没有任何相关证件,属于违法上路、违法载客,车祸发生时还超速行驶。
事件发酵后,有象出行于7月16日给出了回应。
16日下午,有象约车首先在微博发布了“关于重型自卸货车闯红灯导致交通伤亡事故的说明”,如下:
从上述声明可以发现几个关键信息, 第一,有象约车平台驾驶员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乘客,与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击,发生交通事故。
车祸起因是,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并且车辆超过核定的载质量,驾驶员有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车祸原因都是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的,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型轿车正常驾驶,驾驶员徐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事发后,肇事方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某及其所在公司拒绝履行相关责任,有象出行先行垫付了伤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及死者的丧葬费用。
不过,@有象出行 在说明中并没有回应网约车是否有相关资质的问题。
家属质疑:涉事网约车超速行驶,且无运营资质
车祸发生后,苏玉玲的家人悲痛万分。7月15日,苏玉玲的哥哥苏玉强在微博发文中质疑:此次出事故的网约车是如何在没有任何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层层审核来上路经营的?还是说他们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审核程序,不管有没有相关证件和资质就可以从事网约车营运?
此外,苏玉强还强调,网约车司机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绿灯闪烁时仍超速通过,与闯红灯的货车司机相撞,最终导致了这场灾难的发生。
根据2016年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对于无证问题,高德打车在16日晚间的声明回应称,有象约车具有交通部门颁布的当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于苏玉强强调的网约车超速问题,记者查询发现,车祸发生路段显示限速为50km/h,而鉴定机构书显示,网约车当时车速为70km/h,也确如苏玉强所言,网约车存在超速问题。
但从交警最后的裁定结果来看,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型轿车正常驾驶,驾驶员徐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事故如何定责?家属应如何索赔?
在此次事件中,网民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定责和受害人家属如何进行索赔的问题。
对此,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茂军认为:
第一,大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并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同时,死者亲属和伤者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驾驶员和车辆的所有权人、车辆挂户单位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死者亲属和伤者也可以向网约车平台主张《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民事赔偿的责任。
第三,死者亲属和伤者,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违约责任来主张赔偿的权力。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定好认为,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对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案件的审理法官,只有参考价值,法官并非完全按照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进行判决。
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约车无运营资质,哪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网约车司机没有责任,在民事判决中,根据相关司法裁判经验,法院可能也会判决网约车平台承担部分补充责任。
说白了,法院裁判中认为的“过错”,和交警部门认为的“过错”是两码事。
交警部门认为的“过错”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驾驶,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过错;而法院判决中认为的过错,不仅限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过错,也包括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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