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月薪3万因虚报学历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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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是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据悉有一男子月薪3万因虚报学历被开除,这是怎么回事呢?学历造假被开除有工资吗?
男子月薪3万因虚报学历被开除
张某求职时谎报学历,某公司录用他为新媒体运营总监,入职后平均工资每月3万余元。东窗事发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和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他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相匹配,为此他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今天(11月18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张某于2020年9月向南京某公司求职,填报面试登记表载明,其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南京大学某专业学习,学历本科,非全日制。表格下方载明“本人承诺所写的一切资料真实”,张某还签字确认。后南京某公司录用张某为新媒体运营总监,合同期3年,从入职第一天起算,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薪资由税前工资2.4万元和奖金构成,从第4个月执行转正薪资标准,即税前工资3万元和奖金,并通知张某携带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等来公司报到。
张某如期报到,当日即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张某的劳动报酬与录用确认函一致,某公司如发现张某提供的个人文件或信息是虚假的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协议,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张某另填写入职登记表,还领用了工牌和门禁卡等。
《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要求新入职员工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等,如未提交则应于2020年10月27日前提交,逾期未提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劳动风险由本人负责,张某签字确认知悉,但未勾选学历证书复印件一行的“完成”栏。据悉,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得录用不诚信者或背景调查不符合要求者。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赔偿金,张某签字确认。
当日,张某即入职,入职后平均工资每月3万余元。2021年3月15日,某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张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万余元。张某认为,某公司在招聘他从事运营总监时未提出学历要求,双方不是因学历才建立劳动关系。现在某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也未明确张某到底不符合录用条件哪种情形。
“事实上,我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在试用期内持续超额完成某公司业绩指标,完成了建立团队的任务,是某公司不愿意兑现承诺的高薪而已。”张某说:“我是自学的南京大学商贸管理课程,后出于工作、家庭原因,学业未完成,没有取得学历证书。某公司单纯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张某已建立劳动关系。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某公司在录用确认函中明确要求张某报到时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在《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中再次限期要求张某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张某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但张某未如实、及时提供,且张某填写的学习经历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违反了其与某公司的约定和《员工手册》关于录用条件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某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对张某主张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历造假被开除有工资吗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通过虚假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文凭作假会被追究责任吗
购买假文凭、假证书者,目前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但需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般只追究伪造与贩卖假文凭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购买与使用假文凭者目前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贩卖假学历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虽然购买与使用假文凭者目前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仍面临着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高等学校学历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视购买、使用假文凭者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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