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凌晨刷酒店房卡进入女子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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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王女士和闺蜜出去玩,在某酒店订好了房间,随后,2人就来到附近酒吧喝酒,凌晨5点回酒店,刚走进房间就被吓一跳,只见插卡取电的位置,凭空多出一张房卡,而且房间内灯火通明,她怀疑房间进了贼,就找到酒店想看看监控,不料,却遭到了拒绝。
王女士是柳州人,趁着周末的时间,和闺蜜相约到南宁去玩2天,当他们来到南宁时,已经是晚上了,为了方便出去玩,她们特意选了一家,离酒吧毕竟近的酒店订了房,将行李放进去之后,2人便来到附近酒吧喝酒。
2人在酒吧玩得很嗨,一直玩到凌晨5点,才恋恋不舍地离开了酒吧,回到酒店后,2人准备洗个澡好好睡一觉,下午再出去玩,可没想到,当他们打开房门时,却发现房间内电灯都是打开的,而且插卡的地方有一张房卡。
起初王女士还以为走错了房间,核对房号后,确认没问题,闺蜜说是不是走的时候,忘记了取卡?王女士却说,自己很清楚地记得,没有遗忘房卡,说着就将自己的房卡拿了出来,闺蜜直接傻眼了,既然不是他们的房卡,那这张房卡又是谁的呢?
难道是进了小偷吗?王女士和闺蜜赶紧进入房间,查验自己的财物,发现并没有丢失,这就很奇怪了,房间里多了一张房卡,就证明一定有人进来过。
想到此处,王女士和闺蜜顿时没了困意,赶紧找到酒店,说明情况之后,想让对方提供监控,本以为是个简单的要求,不料却遭到了酒店的拒绝。
酒店如此反常的举动,引起了王女士的警觉,一番沟通无果之后,她选择了报警。
民警赶来调取了监控,果然发现了猫腻,原来,在王女士和闺蜜离开房间后不久,凌晨1时30分左右,有4名男子刷卡进入了她房间,不一会便自行离开了。
既然王女士和闺蜜的财物没有丢失,那说明,这4名男子的目标,就是王女士和闺蜜2人,闺蜜这时候提醒道,说这几名男子似曾相识,其中的3名男子,在她们办理入住手续时,曾对她们说过一些言语轻佻的话。
而且,在凌晨1点20分左右,还有陌生男子给她打电话和发短信,说可以免费提供导游服务,并准确说出她们来自柳州,当时她们以为就是骚扰短信,也就没在意,可此时想起来,这个陌生短信和4名男子进入房间的时间,只相差了10分钟,这难道只是巧合吗?
酒店方解释,这是前台工作人员失误,误以为这房间没人,已经将其开除,并第一时间向王女士道歉,并免除王女士等人两间房的住宿费用。#律师来帮忙#
那么,就此事而言,酒店方有责任吗?王女士要求赔偿合理吗?
虽然酒店解释,说是前台员工失误,可是,到底是不是失误,只有酒店自己清楚,从王女士提供的短信内容看,明显是私人号码发送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对方是如何知晓王女士联系方式的?
这可不是一句失误就能解释清楚的,前有语言骚扰,后有短信骚扰,甚至直接打开王女士房间门,试想一下,若当时王女士在房间,4名醉酒男子闯入,将会发生什么事?谁也说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不会是好事。
由此可见,酒店在管理方面,存在着巨大问题,客人的信息,轻易地就透露给别人,这不是失误,而是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将涉事前台辞退,难道就不用担责任了吗?当然不是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虽然王女士没有财物损失,但是自己的房间,属于私密空间,对方在没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进入,酒店没尽到相关保护义务,已经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王女士当然有权利要求赔偿。
消费者入住酒店后,酒店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房间。而该事件中,男子取得了酒店的房卡进入房间,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酒店要承担责任。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酒店方表示,会追究那4名客人的责任,同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对此,有网友说,王女士办理了入住手续,说明该房间正在使用。酒店说不知晓,根本就站不住脚,自欺欺人!
也有网友说,要记住,住酒店出事的一定要先报警,等警察来了再跟酒店说事。如果不先报警,那么酒店工作人员有可能先剪掉了视频,理亏的是住户。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酒店前台对入住的时间,客人的姓名,都要对接好,酒店明显管理不到位,就算是酒店前台不认真,弄错了房号,可是联系方式又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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