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共同买房分手后女方偷偷卖出

站长资源 2023-05-13 14:14www.dzhlxh.cnseo优化
       广东广州,男子出70万元与女友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40万余元的二手房并登记在女友名下,同居10年后分手。随后女友将房子卖了,卖得530万元,分割房产时,只愿意给男子70万元,但是男子却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法庭,获得法院支持!
小红和小帅经过朋友的介绍,在芳香充盈的季节邂逅,两颗心在红尘里四目交融的一刹那,立即就如坠爱河,开始了同床共枕的同居生活。
次年,两颗有着远见的心灵,认为如果再不购置一方爱的栖身之地,到时候要是成婚,只怕就是买不起了,于是两人开始酝酿买房大计。 
两人看中一套二手房后,经过一番势如烈阳炙地的讨价还价,原房东终于不得已让步,同意以143.8万元的价格出售这片爱情乐园。
小帅给房东支付了58000元的购房定金后,小红和小帅开始疯狂地各自筹集资金。小帅和父亲连同那笔定金,总共支付了70万元,除去定金之外,其余的六十多万全部都转给小红,由小红支付,剩下的资金由小红一家拼尽全力提供,各出了一半左右的资金,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公平的。
等到办理手续过户的时候,因为小帅不具备购房条件,而小红又坚持表示房子一定要有自己的名字才放心,于是房子就名正言顺地落到了小红名下。
后来,两个相爱的人一直在这栋房屋里同居了3年,之后仅仅因为工作安排搬离了这个爱与甜蜜的天堂。
多年的等待和承诺,却没有迎来婚姻的甜蜜钟声!两人的爱情长跑了10年,他们的爱情遇到了不可逆转的瓶颈,并没能走进婚姻的殿 堂,只能以离别落幕。
不仅如此,因为房价暴涨,小红处置房子居然获得了530万元的天文数字巨款,却只肯将小帅当年的出资,也就是区区的70万元,还给小帅。
小红居然无耻地认为其与小帅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已,房子是自己一手包办购买,登记在自己一人的名下,属于自己私有的个人财产。
同时,还满口胡说八道地认为小帅和其父亲当年支付的70万元就是对自己恋爱期间的赠与,自己可以退一万步将这70万元还给小帅及其父亲。
而小帅则义正言辞地认为涉案房子分明是其与小红同居期间共同梦寐以求并买下来的,他从来都没有说过什么要把房子送给小红,小红这个不要脸的居然敢独揽大权,简直是目无法纪。
两人因为对房款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结果还在法庭上翻脸不认人,闹得不可开交,真是醉生梦死。
1、小红和小帅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小帅与小红在购房之前就已经饱经风雨,白头偕老,你侬我侬地处于同居状态,所以购房之后,两人理所应当就搬进这套房子里开始了更加香甜的同居生活,这无疑显示两人买这套房子的目的就是为了共度天伦之乐,满足生活的需要,可以明明白白地反映购买这套房子完完全全就是两人共同的心血结晶,是两人共同满足共同生活所需的必要手段。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的名字虽然是小红一个人的,但是它的来历与目的却是两颗相爱之心共同追求的结果,小红一个人的名字并不能说明整个房子就是她的个人所有物。
由此可见,小红和小帅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应该是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
2、小帅和其父亲所支付的70万元是赠与还是投资?
1)、赠与行为应当由赠与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并经受赠人接受,根据案情,小帅和其父亲在支付资金时并未签署任何赠与协议向小红表达将资金所有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属于赠与。
2)、小帅和小红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双方都参与了购房资金的支付,这显示资金支付的性质应是为了共同购房,而非单方面赠与小红。如果该资金支付属于赠与,其法律后果是房产的所有权应全部归小红,这显然与双方共同购房的事实不符。
3)、小帅在起诉时明确表示该笔资金支付性质是共同购房的投资,对此小红也没有提出异议。这表明双方对该资金支付的性质有默示的共识,均认为属于共同购房投资,而非赠与。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定涉案房屋系小红与小帅按份共有的财物。
而又因双方之间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进行任何的约定,法院按照双方的出资,判令小红将出售涉案房屋所获得的530万元的48.68%,即258万余元支付给小帅。
有网友说,10年不结婚,这女的既赔了青春又失了身!
也有网友说,不大气,如果是我就一分钱不要以后留给孩子。
      还有网友说,70万,白干了10年,还赚了188万,爆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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