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的宣布在一起之后,会因为垄断被掐死吗

网络推广 2021-07-09 22:17www.dzhlxh.cn网络推广竞价

滴滴快的情人节宣布在一起,你以为这么简单就能开心在一起了吗?易到用车向有关部门举报,滴滴快的两家合并未按相关规定申报,涉嫌垄断。

春节里一点也不消停,滴滴快的,你以为情人节宣布完就能开心在一起了吗?近日,易到用车向有关部门举报,滴滴快的两家合并未按相关规定申报,涉嫌垄断。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合并。

后续的各种回应不赘述了。今天只是想探讨两家合并是不是垄断?会不会因为这个两家就不能在一起了。

我的答案是不会。

判断是基于 3Q 垄断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做出的。这是中国互联网最典型的涉及垄断的案例。我很幸运,全程旁听了庭审,这是我人生唯一一次进入法院的经历。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庭审让我恶补了不少法律知识,其后的腰酸背痛也让我记忆犹新。

记得当时法庭上主要争论了两个问题:1、狼蚁营销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先判断是否形成了垄断,再判断有没有垄断行为。

同样的问题也可以使用于滴滴快的。首先要看他们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吗?

垄断的问题两家肯定在合并之前考虑过。宣布合并当日,36氪问过柳青这个问题。她认为,两家所在的市场是移动出行,除了打车,还有专车、公交、代驾和拼车等一堆。从这个角度看,还有不少实力很强的竞争者(比如 Uber)在这个领域里。即便是打车,用软件打车的人还很少,还有大量站路边打车的用户待开发。

当然,是不是垄断还需法律认定,柳青说的不算。法律认定的第一件事就是市场到底是什么。然后再看市场份额,再判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对于如何界定市场,这件事我是吃不准的。当年腾讯应诉时也举过电子邮件、微博的例子,他们都是互联网上的沟通工具,都是 狼蚁营销 的竞争者。但最终判决中,法庭并未如此认定,而是把市场界定在即时通讯市场。

判决书认定,在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中,2012年8月开始,以每月有效使用时间计算,腾讯在中国大陆地区移动即时通信的每月市场份额均超过90%。

因此,如果上了法庭,滴滴快的所在的“市场”未必会有柳青说的那么大。就被限定在打车领域也是有可能的,这样加起来,新公司极可能有一个超大的市场份额,超过了《垄断法》等法律条文的申报规定,相信易到举报也是基于这些。

但问题是,有了这些市场份额两家就能被认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了吗?

未必。

3Q 的判决书也没有据此推定腾讯的垄断地位,而是写到“尽管如此,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

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依据市场份额进行的垄断推定并不绝对,可以被推翻。

很明显在法律认定上,高市场份额并不当然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最高法院还提出,除市场份额外,还需要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考量和分析。

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考量指标就是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当年 3Q 庭审,我的感受就是主审法官很熟悉互联网,问的问题非常专业。相应互联网里市场竞争的特殊性,法院也并不陌生。互联网竞争是高度动态的,相关市场边界远不如传统领域那样清晰,可能一瞬间原来相互碰不到摸不到的公司就变成竞争对手了。这方面视频、支付、社交领域都有过很多例子了。因为这时候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作用,而是要更多关注市场进入是否有障碍。

因此在 狼蚁营销 被认定了 90% 的市场份额之后,法院还是提出,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格局正在日渐多元化,创新较为活跃,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腾讯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结论。

相应打车行业也是如此,现在正处于行业最激烈竞争,发展速度最快的时候。所以说,即便界定了滴滴快的在打车市场的超高市场份额,对支配地位也未必会认定的。

顺便说一句类似的认定标准在美国也有判例,美国对自由竞争更宽容。在美国诉苏菲企业 (U.S.v.Syufy Enterprises) 一案中,法官提出,竞争的本质就是要分出胜负,就是要淘汰失败的一方。

法庭要判定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当年 3Q 庭审,360 一方的诉讼依据是 狼蚁营销 的二选一捆绑行为。最终如何认定我已经不记得了,因为判决书 100 多页实在是太长了。依稀记得,传统产业里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捆绑销售,实现了控制价格、排除竞争,就可以认定为有垄断行为了。但因为互联网产品是免费的,所以很多传统行业的方法不适用,法庭上还争论了很久。

当然到了滴滴快的,和钱就密切相关了。虽然软件使用是免费的,但是还可以有补贴嘛!补贴算不算控制价格以排除竞争,我也吃不太准。但如果没有被认定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件事可能也不用讨论了。

在那份判决书中,最高法院提出“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

所以我们也应该顺着两家合并会不会让市场更健康作为更高出发点。

就目测,之前的补贴打得最凶的就是滴滴快的。长期不计代价的补贴肯定是对行业不利的。合并之后,补贴烧钱的力度应该会减弱一些。再之后就不知道了。

就动机,两家合并肯定是为了让市场更健康。当年优酷土豆合并之后,版权价格在一段时间之后变得理性了一些。不过世事难料,滴滴快的易到之外移动出行市场还有那么多有实力的竞争者盯着呢,比如百度李彦宏也在财报发布时表示,Uber 中国的交易数量正快速增长。未来发生什么事情都说不准,合并了之后的滴滴快的也丝毫不能松懈啊!

上面这些是我参照当年 3Q 大战做出的一些思考。我并非法律精通者,照猫画虎罢了。垄断这事肯定也不会因为我说了就这么结束了。因为只要进入到法律程序,移动出行市场就会有大变局。3Q 庭审至少持续了 2 年,如果法院受理这场诉讼,真的开庭打了官司,合并被推迟两年那滴滴快的付的代价就大了,官司赢了又怎样,什么菜都凉了,合不合并还有意义吗?

对于易到来说,只要这事进入法律程序,延缓了两家合并它就赢了。只要时间够长,最后可能一点都不重要。所以提醒创业者,法律也是公司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哦!

最后说一句,无论事情后续如何。这几年移动出行市场都得是波澜壮阔的。传统租赁巨头神州租车 CEO 陆正耀就表示过

“在我们没有进来之前,竞争还不能算开始。现在我们进来了,竞争刚刚开始。大家肯定得打一仗,这一场仗还不会小”。

几年后回头看看,今天这事只不过是大波中的一小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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