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PK:巨头合体 垄断了吗?
文/搜狐科技
并购年年有,今年格外多。还剩45天,今年就过完了。这一年是互联网轰轰烈烈大合并的一年。从情人节滴滴快的的高调“领证”,再到58赶集、美团点评、携程去哪儿……,几乎所有垂直领域的老大老二都上演了一场由相杀到相爱的大戏。
老大和老二爱合并,老三何去何从?巨头们纷纷联姻,也引发了业界关于是否“垄断”的争议。巨头合并是否涉及垄断?政府是否应该反垄断?不少自媒体各执一词,搜狐科技邀请了他们谈到了对于O2O行业垄断问题的看法。
正方:垄断可以降低成本,提高行业创新力
代表人物:
吴俊宇:《O2O行业和石油行业一样,垄断才是王道!》
观点:今天互联网行业的流量和当年的石油一样,不断扩大规模才能抵御风险,把单位生产成本最大程度地降低。O2O行业提供的服务同质化比较严重,所以,两家公司发生竞争时,往往只能采用价格手段,通过烧钱的方式逼倒对手,抢占市场份额。这种竞争乱象丛生,一将功成万骨枯,并非长久之计,而合并之后“抱团取暖”,有助于各司其职,优化业务结构。
笨手蛇:《唯垄断可生存?互联网需要拼杀后存活的行业巨头》
观点:对于才刚刚出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而言,多一些具有市场垄断力的巨头,或许是中国经济更强的表现。而对于垄断者的态度,不妨以改革开放总设计师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做指导: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市场份额来看,有垄断之名,但并未损害消费者利益,无垄断之实,那又何妨?
商业相对论:《垄断是垄断者的墓志铭》
观点: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3-5年。英特尔当年也是垄断者,现在谁还关心英特尔做什么呢?微软也一度是垄断者,现在谁还关心微软呢?百度也一度垄断了搜索,但移动互联网时代还战战兢兢怕被干掉!
中国的这批新垄断者现在才刚利用自己的创新完成垄断,刚开始收割垄断带来的规模利润。充分竞争行业,靠市场化竞争自然形成的垄断没必要反!垄断者自然有新的创新者来颠覆!垄断是垄断者的墓志铭!
科技说:《无定价权的滴滴何谈垄断》
观点:移动出行虽然是个新兴市场,但当前看来定价权依然在出租公司手中,即便未来滴滴处于市场稳定期,鉴于出行市场的特殊性,滴滴仍然不太会具有出行价格定价权。
如今虽然滴滴在移动出行有绝对优势,但事实上Uber、易到等出行平台也在同步发展,一个司机往往同时接入多家叫车平台。也意味着,虽然滴滴具备司机数量的绝对优势但其司机往往与其他平台多有重合,司机来去自由,滴滴难以垄断司机。
反方:垄断或许会使市场缺乏创新,用户失去选择权
代表人物:
志刚科技锐评:《共享经济滴滴模式走向垄断凸显互联网创新悖论》
观点:在互联网时代,注意力垄断是所有厂商核心追求,免费是最主要的工具,判断一种互联网服务是否垄断主要应该从用户规模上考虑。而对于垂直行业的垄断,需要行政垄断力量的进入,否则市场将失去选择权。
歪道道《滴滴快的联姻9个月,打车O2O迷局何解?》
观点:滴滴快的关于垄断与否我不敢断言,但是,作为依旧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打车O2O,却的的确确的撼动了出租车行业的封闭垄断地位,动了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奶酪”。行业最具竞争力的两家公司,在合并之后几乎没有了竞争对手,但是,以中国的当前的创业环境,没有竞争,就会缺乏创新精神,很容易形成保守偏执的作风。
关于垄断问题,专家怎么看?这里附上北大国家发展院两位专家关于《反垄断法》的看法。
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张维迎:反垄断法的隐忧
观点:如果我们把企业定义为一种创新的工具、一个信誉的载体,而不仅仅是一个生产单位,反垄断法所依赖的经济理论基础就不再存在。经济学家们不喜欢垄断,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没有对垄断和非垄断提出一个很好的界定,这是一个遗憾。其实,仔细想想,垄断真正成为一个问题,只是因为政府强加的限制,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基础。如果没有政府给予的保护,市场上所有的垄断都不具有实体性。
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反垄断究竟要反什么
观点:美国的百年反垄断司法史,是一部“本身原则”逐步被“理性原则”取代的司法史。这无可争辩地表明,随着美国反垄断实践和研究的进化,反垄断法要打击的靶子不是越来越清晰了,而是越来越模糊了。这是其他效法美国反垄断法的国家不可回避的警示。
中国要引进反垄断法,必须充分重视习惯法系所特有的探索机制,充分重视反垄断概念仍在进行的演变,而不应只是搬字过纸,把个别时期的判例固化,改写成反垄断的成文法(statute law);而在法律的草拟和实施过程中,则更不应抱有很久以前的司法者才抱有的自负,轻易动用“本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