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股权众筹或迎史上最严监管风暴?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这短短的34个字,应该让国内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们惊出了一身冷汗。一方面,当前各大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股权众筹项目没有一个是已获得证监会批准的,面临违规风险;另一方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预示着国内股权众筹未来的监管方向可能会走向审批制或许可制,超出此前预期。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部署启动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伴随着证监会启动对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全面摸查,预计正式的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将会很快面世,不过,令人担忧的是,当前为数众多打着股权众筹名义或旗号的众筹平台,最终会走向何方?
监管思路生变:股权众筹范围收窄至特定公募?
众所周知,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外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一度被视为国内股权众筹首个监管政策。与此同时,包括京东金融、蚂蚁金服、平安集团、中信证券、36氪等在内的众多股权众筹平台均参照此规则,设计并发布了各自的股权众筹平台。
而从监管角度来看,国务院在多次常务会议和文件中均提及“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而在证监会层面,除去本次专项检查行动,自2014年5月起,证监会至少在七次每周例行发布会谈及“股权众筹融资”。
由此可见,“股权众筹”意义重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于“股权众筹”范围的表态似乎从“宽泛化”走向了“特定化”。
此前,在谈及《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时,证监会发言人曾表示,“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
而在本次《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中,证监会则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简单说,股权众筹融资特指“公募式”股权众筹,此前所谓“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已不再属于“股权众筹”范畴,应属于“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或从“备案制”走向“牌照制”
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第六条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简单说,按照此方案,股权众筹平台仅需具备特定条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即可上线运行,并非设置任何前置审批或许可要求。
如今,在本次《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中,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这意味着,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简单说,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或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审批或许可”。
股权众筹平台从“备案制”走向“审批或许可制”,意味着现存的各类股权众筹平台将迎来史上最严厉的一次“洗牌风暴”。
根据当前的监管思路,当前的各类股权众筹平台如果在特定时间内无法获得“牌照”,可能将面临“关停”风险。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第一批公募股权众筹试点平台已经确定,率先获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质的三家平台分别为,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前海众筹”),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但证监会从未表态或发布过所谓“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质”,前述新闻的真实性还有待确认。
但是,不管怎么样,伴随股权众筹平台从“备案登记”走向“牌照管理”,获得牌照的平台不会太少,但也不会太多。而从第三方支付牌照等实施牌照管理的领域来看,首批有3家以上10家以下拿到牌照也不是不可能。
监管冲突平衡:个别地方已出台政策或将调整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筹的监管归口至证监会。
央行等十部委《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简单说,股权众筹已限定为“公开、小额、大众”范畴且必须通过众筹平台实施。
但在证监会尚未出台股权众筹监管规则前,一些省市已经率先启动股权众筹试点。比如,7月21日,广东省金融办对外发布《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启动广东省内股权众筹试点工作。
在证监会发布《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的同时,证监会还专门致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证监会表示,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
显然,个别地方试点方案可能与证监会拟定中的监管细则有冲突,各地已出台政策可能需要调整,而这应该也是证监会致函各省级政府的关键所在。
股权众筹猜想:或有多个维度将突破前期预判
虽然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是,此番证监会部署启动全国排查活动,已经透露出即将出台的股权众筹监管细则思路或构想。
首先,众筹公募性质决定突破人数上限。去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外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时,实际上是将股权众筹融资限定为私募范畴,如今,证监会在《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中,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属于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